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要求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根据《规定》,中小学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要求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根据《规定》,中小学(微博)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规定》还对占用学前教育用地进行了明确说明,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规定》还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规定》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做出了明确要求,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在学校教育经费和收费上,《规定》要求地方政府要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规定》指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