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不能开办幼儿园,在教育教学岗位上的必须考取教师资格,否则也只能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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